广东食药监局:正式取消GSP现场认证

2018-07-24 06:43 评论 0 条

6月20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工作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至少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前6个月内,向省局提出药品GSP认证申请,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9〕65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的,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随后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如换证内容与GSP认证内容一致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直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也就是说,只要连锁符合GSP认证要求,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直接省去了现场验收的程序。

此举不仅是对“国家药监局逐步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GSP认证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的进一步落实,也被认为是对取消GSP认证的逐步探索。

  八种情况不予换证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证: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能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

(三)因涉嫌违法经营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

(五)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

(六)进入破产程序的;

(七)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

(八)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全面取消GSP认证已在路上

GSP认证一直都是医药企业的头等大事。

2017年10月2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意见征求稿》)意见。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按程序报请取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3项行政审批事项。

在此之后,GSP认证费用的取消也被视为GSP认证取消的前奏。

2017年年底,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决定废止143个规范性文件和9个规章,其中关于取消GMP、GSP认证收费的通知赫然在列,这一政令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各地公布的GSP认证收费标准,连锁药店每增加一个门店就需要付出500―800元不等的认证成本,而单体药店则面临更高的认证收费,依此计算,GSP认证收费取消后,一家中大型连锁药店至少可节约十万元甚至百万元级别的营业成本。

转自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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